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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向业主加收天然气材料费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 2022-01-15 17:22:17来源 : 庆阳市场监管

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76768294F,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宁县东路庆阳能源化工集团3楼。法定代表人朱兴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勉,男,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秦溪1号,身份证号码35220219881209****,联系电话1896092****。

执法人员张汉伟(甘M28100002272)、韦积祥(甘M28100002255)、王兆盼(甘M28100002271)。

根据群众投诉,本局对当事人违规向业主加收天然气安装材料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开发的万辉国际广场小区于2014年5月7日,分别取得1块住宅用途和2块商业用途土地使用权,于2014年6月12日又取得1块商住两用土地使用权。经规划许可,当事人开发建设楼房19幢。其中住宅楼4幢,分别为14、15、16、17号楼;商住楼3幢,分别为11、12、13号楼;商业楼7幢,分别为1、2、3、4、5、6、18号楼;公寓楼4幢,分别为7、8、9、10号楼;19号楼为幼儿园。以上楼盘共有住宅1364套、公寓1662套,均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上19幢楼除幼儿园外均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又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月23日开始预售住宅,2017年9月13日开始预售公寓。当事人在与住宅和公寓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合同中约定了商品房总价款,未约定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网连接等燃气工程安装材料费用应由业主个人承担的条款。当事人向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时,向1503户业主收取天然气安装材料费4659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票据以及天然气接口费收费汇总表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万辉国际广场小区所售楼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订的,权利义务完全由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拟定。合同约定了水通、电通、暖通、气通及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敷设到户,并未约定另行收取基础设施设备安装费用的除外条款,也没有发现业主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更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其内容完全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自觉履行。然当事人却凭借“期房”所独具的房地产交易优势,利用房屋交付、水电暖气开通过程中占据的支配地位,背弃契约精神,设立附加条件,将本应由其承担的燃气工程安装材料费转嫁给消费者,致使购房人在合同标明的价格之外又额外缴纳费用,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显属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2021年1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未实际收取天然气安装材料费而是代收费的问题,本局认为该意见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另行收取天然气安装材料费的事实不符;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以及补充协议约定“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配套设施的使用需由买受人向设施服务商提供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的问题,本局认为该约定费用是指用户购买燃气并办理开通手续的费用,并非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网连接等燃气工程基础设施安装材料费用。综上所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2021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业主退还天然气安装材料费4659000元。经核实,当事人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未退还业主天然气安装材料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六条关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一条关于“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第四十二条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退还费用4659000元。

二、罚款3000元/起,1503起共计罚款4509000元。

(罚没款合计9168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缴款通知书的20位识别码缴入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依法向庆阳市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键词: 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