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书
时间 : 2021-11-09 06:20:52来源 : 人民日报海外版
征收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北仑行政中心。
被征收人:虞宏海,男,身份证号H444218(香港居民),住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红联村渡口路联达1号605室。
因小港街道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红联段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人已于2018年2月7日依法作出了《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小港街道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红联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仑房征决〔2018〕第1号)。被征收人虞宏海未在该项目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本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仑房征补〔2019〕第5号)。
因仑房征补〔2019〕第5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存在瑕疵,现本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仑房征补〔2019〕第5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关键词: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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