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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时间 : 2020-12-10 11:13:28来源 : 环球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一则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解读文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对预售款监管模式、预售款监管额度、预售款收存和支取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预售款包括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办法》规定,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住建部门、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监管模式。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承办银行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对监管范围、监管额度、收存及支取要求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在监管额度方面,《办法》提出,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按照以上标准测算后的监管额度低于成都市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计算监管额度。并且,预售款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在预售款支取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支取实施节点余额管理,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必须达到规定的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支取后的余额应满足监管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同步调整。

《办法》指出,预售款的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多方监督”的原则。成都市住建部门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实现预售款监管网络化、自动化。

此外,《办法》提到,企业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安置项目及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不执行该政策;在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关键词: 成都 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