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区新供产权型住宅项目 应按照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
时间 : 2021-12-28 13:44:55来源 : 环球网
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区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产权型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住宅项目”),每年应按照新供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
各区在确保租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地块情况,采取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两种方式。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其中通过道路分割的相对独立成宗地块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建以公租房为主。
配建要求上,坚持因地制宜、因区施策。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配建地块和地块配建比例。对于公租房备案家庭解决率高、租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完成率高的区,配建比例可适度降低或不予配建。
配建住房原则上采取集中布局,以整栋、整单元为最小建设单位。配建面积不足整单元最小建设单位的,应落实到成套住房,办理住房销售手续前在建设项目中选取。
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住房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开发建设,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配建住房有整栋、整单元的,应在配建住房首层配套一处租务管理用房。
配建住房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住房实施统一管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在土地供应方面。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配建及回购住房要求载入土地供应文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单位的,须将有关事项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通过划拨方式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建设单位的,须将有关事项在划拨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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