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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 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时间 : 2021-11-18 15:02:48来源 : 环球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通知,2021年度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已于11月15日开启征缴。这已是上海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第11个年度。

据悉,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根据试点办法,对上海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即,对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相关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四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对于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上海市税务局表示,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21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1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1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凡是逾期纳税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海税务局表示,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关键词: 房产税 暂行办法 缴纳税款 应纳税款